震惊!电动车撞到了机动车竟然不用赔偿机动车的损失

2025-12-07 4561阅读
轩逸

在交通事故里,朴素的认知是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定责任比例,从而确定赔偿金额。

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确实是这样来确定赔偿的。但是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情况就不一样了。

【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裁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条法律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机动车如何承担责任,并没有规定非机动车要承担责任。那么,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非机动车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高院案例】

江苏省高院(2019)苏民申 1688号案例本院认为部分:

【本院认为】:首先,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属于法律规范中的准用性规范,是基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的侵权不同于普通侵权以及不同立法保护的考虑,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侵权赔偿责任指引向道路交通安全法,而不能直接采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行为规定和归责原则。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仅仅规定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的赔偿问题,并未规定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规定的赔偿指向是单一的,并非双向的。该规定并非立法漏洞,而是体现出行人优于车辆的现代文明准则。故在上述法律规定范围内,非机动车不具有法定赔偿义务,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其次,从“优者危险负担”的角度而言,在机动车与行人之间,两者在行使通行权方面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人明显处于弱者地位,机动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以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远远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应负更大的注意义务和更高的避险义务,在承担民事责任时,机动车一方亦应承担更重的责任。不支持非机动车一方向机动车一方负赔偿责任,体现了人身权优于财产权的法律价值,亦可督促机动车一方更加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谨慎驾驶,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亡。

第三,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而言,现实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往往非机动车一方受到严重人身损害,而机动车一方仅有车辆损坏的财产损失,且机动车一方往往因购买了责任保险而降低了自身承担责任的风险,如按责任比例承担损失,则有可能出现非机动车一方得不到赔偿或倒赔机动车的极端情况,造成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后果,严重背离公平正义的原则。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已经通过减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方式,实现了对机动车一方财产损失的弥补和对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故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不应再根据事故责任向非机动车一方索赔。

非机动车即使有过错,也不用赔偿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但要注意的是,非机动车不用赔的仅仅只是机动车方的财产损失。如果造成了机动车方的人身伤害,还是要进行赔偿的。

江苏省高院(2020)苏民申4727号本院认为部分:

从法律评价的角度分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具有最高的价值位阶,且不同个体之间的生命权是平等的,不存在何者优先保护之分。即使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一方的损害赔偿的立法设置中,因机动车具有高度危险性而采用“优者负担原则”,对非机动车一方予以倾斜保护,也仅限于财产损害的范畴,即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害不应向处于弱势一方的非机动车一方求偿,但当机动车一方发生人身损害,其与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害是处于平等地位,无任何差距悬殊,双方的人身权益损害均应同等保护。

【律师提示】

法律的规定倾向于保护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存在过错,对于机动车的财产损失不用赔偿,但要根据责任比例承担机动车方人身损害的赔偿。

机动车方如果要争取更多的权益,在与非机动车发生碰撞后,一定要申请对非机动车进行检测鉴定。当前市面上的电动车,符合非机动车标准的少之又少,大部分电动车要么速度超标,要么重量超标,要么电池电机功率超标。如果电动车经鉴定超标,就不是非机动车了,那么事故也就不再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了,可以正常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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